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项目竣工后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采用砖、砌块、料石砌筑承重墙体时,必须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0.00以上的砌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0.00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2、混凝土强度等级除基础垫层可采用C10以外,其它构件不应低于C20。
3、在地基处理、基础及墙体施工中采用石灰时,应将生石灰充分熟化后使用。
4、砖墙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米,按照标准进行嵌缝、搭接。
5、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时,必须先砌墙,墙体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后浇筑构造柱;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0.5m,并与基础圈梁相连。
6、施工期间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由技术熟练人员操作电动建筑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