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工作原则,在引导业主加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同时,及时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排险修缮、履行主体责任及管理责任,开展督修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截至目前,经督促,排查过程中发现的20余处小微安全隐患已基本完成整改。整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三)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装修活动;
(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配合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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