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房屋的抗震鉴定
1.适用范围和鉴定依据
既有房屋的抗震鉴定依据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对于列人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则应按文物保护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2.鉴定方法及工作内容
(1)鉴定方法
1)鉴定分级
建筑结构的抗震鉴定分两级进行。第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检查结构布置、材料强度、结构整体性、局部构造措施等。第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鉴定进行综合评价,引人整体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以考虑构造影响,进行结构抗震验算,进而评定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A类建筑,首先进行第一级鉴定。 如果第级鉴定符合要求,则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无需进人第二级鉴定;如果第一级鉴定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进入第二级鉴定。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B类建筑,首先进行第一-级鉴定,然后进行第二级鉴定,根据第二级鉴定结果评定是否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C类建筑,应完全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 2010 的各项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鉴定。
2)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 50223- 2008, 现有建筑分为以下四类:特殊设防类(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重点设防类(乙类): 6-8度设防区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抗震酒施,9度设防区应适当提高要求;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标准设防类(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进行抗震验算。 适度设防类(丁类): 6-9度设防区可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滑施::可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6度设防区可不作抗震鉴定。3)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
在抗震鉴定中,应首先选择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并按照选定的后续使用年限确思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和各项鉴定标准。
据人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30年):通常是在执行89版规越用设计律造的步屋,主要包活助年代及以前建透的房屋,还有部分20世纪90年代初期仍按74版规范设计建造的房量。
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40年);3年代初期仍按89版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20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房屋,还有部分200074版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如果条件具备(需要后世纪90年代初期和20世纪80年代按,
续使用40年、房屋结构现状良好),时宜纳人B类建筑。
C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50年): ; 通常指执行2001版规范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主要包括2000年代建造的房屋。对于C类建筑,应完全按照现行行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进行抗震鉴定。4)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抗展整定:
0接近成超过设计使用年题需要继统使用的建筑。
②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标准需要提高的建筑。
③需要改变建筑功能.改变使用环境、进行结构改造的建筑。
④其他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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