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相匹配。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做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定义: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二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在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
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g),简称特征周期。89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5%)。2001规范将89规范的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
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2001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基础上略作调整。本次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一致。修改后变化的情况汇总如下:区划图B1中0.3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
区划图B1中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区划图B1中0.4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依据2001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及其2008年第1号修改单,与2001规范相比,本次修订后,东经105o以西的绝大多数城镇、东经105o以东处于北纬34o至41o之间的多数城镇,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或第三组。
在全国约2500个抗震设防城镇中,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有变化的城镇共1000多个(约占40%)。其中,按2008年第1号修改单,四川的天全、丹巴、芦山、雅安,陕西的勉县由设计第三组降为设计第二组。有变化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下: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二组的有:天津,石家庄,福州,郑州,银川,乌鲁木齐;
由设计第二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济南,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台北;2008年局部修订时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成都。变化较多的省份如下:河北,占城镇总数的74%;山西,占城镇总数的55%;福建,占设防城镇总数的54%;山东,占城镇总数的75%;河南,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5%;四川,占设防城镇总数的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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